“自愿放弃社保”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对企业借员工“自愿”之名侵犯员工权益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常态化地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为代价降低用工成本的选择。员工自己在缴纳社保问题上更要多一份算“大账”的理性,在眼前利益和享受未来社保待遇之间作出正确选择,不能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放弃参加社保的权利。
在疫情影响下,一些企业面临经营上的困难,有些老板动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脑筋。据《北京日报》报道,近来一些地方有少数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签个字,自愿放弃社保吧,给你加点工资,咱们双方都有好处”。一些员工也乐于接受,他们认为如果不上社保的话,省下来的社保费,老板能给折合到工资里,实际到手的钱多了,肯定比把钱交给社保划算。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旨在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少数企业做工作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显然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动的歪念。这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挡箭牌而少缴或不缴社保的做法,是对员工劳动权益的变相侵犯。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因企业或员工的主观意愿而免除。
退一步讲,即使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也因这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更何况,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愿表达,而是因为企业的刻意诱导。企业这种吃相难看的做派,已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少数企业之所以敢于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挡箭牌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用,以此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除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给员工施压外,更多的是利用了一些员工贪图眼前小利的心理。在一些员工看来,自己在企业增加工资的前提下放弃社保,对自己和对企业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至于放弃后可能影响日后的社保待遇,现在看来并不重要,毕竟只有真金白银揣进了自己的腰包,才是最实惠的选择。
一些员工这种贪图眼前小利的心思,既让企业利用其“自愿放弃社保”降低了用工成本,也把自己置于未来社保待遇降低甚至无着落的风险之中。根据目前的规定,社保费用的足额缴纳要累计达到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未来的社保待遇,员工不按时足额累计缴纳社保费用,未来可能面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困境。为图一时工资增加的蝇头小利而放弃社保,相比于未来能够享受到的社保待遇,根本就是得不偿失,那些“自愿放弃社保”的员工,对此应保持基本的理性判断。
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决不能成为企业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挡箭牌。对企业借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名行侵犯员工权益之实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常态化地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为代价降低用工成本的选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在监管企业缴纳社保工作中履职失当或玩忽职守,对企业诱导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问题治理不力,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根到底,员工自己在缴纳社保问题上更要多一份算“大账”的理性,在眼前利益和享受未来社保待遇之间作出正确选择,不能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放弃参加社保的权利。
(本报特约评论员)